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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33:49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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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吉布提


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3月10日)
国务院:
  我与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就“九七”后吉布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和吉方来照法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吉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吉布提政府就吉在
         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向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第104/97号照会,内容如下: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吉布提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吉布提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的同时将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中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吉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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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财政部


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财国债字〔1995〕32号


第一章 托管
第一条 为支持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以下称本期国债)的顺利发行,方便投资人的跨市场交易,并为实现今后国债的统一托管结算体系作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交)为本期国债提供总托管服务。
第三条 本期国债托管实行集中托管、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中证交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发行债券总额的控制,保障本系统内各帐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证券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负责管理进入该系统托管的国债,并保证本系统内国债帐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参与本期国债发行注册的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在中证交开立托管帐户,其托管帐户余额反映财政部在该交易场所帐户实有国债总额。承销商、分销商或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国债可直接在各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办理注册,由该交易场所托管部门直接记入分销商或投资人的证券帐户

第五条 发行期结束后,各证券交易场所将办理的分销情况报财政部确认。财政部将确认结果通知中证交。中证交根据财政部的确认通知所载各交易场所分销数额,记入其托管部门在中证交开设的托管帐户内,并签发国债托管确认书(格式见附式1)。

第二章 转托管
第六条 为解决本期国债的跨交易场所流通问题,应投资人申请,可以办理市场间转托管,由中证交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转托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市场间转托管时,应首先向其原托管机构提交转托管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为证券商的客户时,由证券商代为向转出方交易场所托管机构(以下称转出方)提出转托管申请,申请人提出转托管申请时,不得变更转入方托管机构;若申请人为证券商,则证券商以自营方式向其原托管机构提出转托管申请。
第九条 受理申请人办理转托管手续的机构,应在转托管期间内将申请人申请转托管部分国债予以冻结。
第十条 市场间转托管业务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本期国债转托管时,如其托管机构为证券商,应于转托管国债指定到帐日前两个营业日上午或以前到该证券商指定柜台办理转托管申请。
二、证券商受理申请人转托管申请及办理自营部分国债市场间转托管时,应填写转托管申请书,一式三联(格式见附式2),签章后,应最迟于指定到帐日前一个营业日上午或以前将转托管申请书传真并特快专递提交至转出方。
三、转出方收到转托管申请书传真件后,分自营和代理核对该申请人国债托管帐户余额,证券商在转出方开立的自营证券帐户余额与专门办理二级帐户业务的“委托买卖专户”余额不能混用,若不足,则不受理该转托管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若余额足够,先将这部分国债冻结,在
转托管申请书上签章,将第二联(转入方联)传真并特快专递至转入方交易场所托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同时将签章后的第三联(申请人联)传真并特快专递至申请人。
四、转出方于申请书提交日下午3∶30以前通过与中证交债券结算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向中证交发送“市场间转托管过户指令”(格式见附式3);转入方收到转出方传真的转托管申请书(转入方联)传真件也按上述时间向中证交发送“市场间转托管过户指令”。双方应按申请书内
容及过户指令各项要求(见附式3说明)逐项录入,确认无误后发送。
五、中证交收到双方发送的转托管过户指令后,对各项要素进行逐项核对,核对无误的,为匹配成功指令,并通知双方。如转出方托管帐户中存有足额债券,则于指定过户日下午4∶00—4∶30为转出方和转入方办理交割过户,并通过系统向双方发送转托管过户确认单(格式见附
式4);
匹配不符的指令,则向双方发送债券转托管过户指令错误通知(格式见附式5),通知双方核对后重发;
如转出方在中证交托管帐户中国债数量不足,则向双方发送转托管指令无效通知(格式见附式6)。
六、转出方收到中证交的转托管过户确认单后,于指定过户日第二天,即申请书中的指定到帐日上午8∶30—9∶30,分自营和代理核减申请人帐户余额并通知申请人;转入方收到中证交的转托管过户确认后,于同一时间,分自营和代理增加申请人帐户余额,并通知申请人;属申
请人自营的国债在办完划帐工作的当日即可参与交易。
七、证券商代理其客户办理转托管时,自收到转出方通知后,于当日收市前核减投资人在转出方帐户余额,增加投资人在转入方帐户余额,并通知投资人。
八、本期国债转托管手续完毕后,由中证交同时调整各交易场所集中托管的本期国债量。
九、因下列原因之一延误转托管过户者,由事故制造方承担责任:
1、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交易场所托管机构办理转托管申请;
2、转出方和转入方任意一方或双方原因未能及时发送转托管过户指令至中证交;
3、指令发送错误造成匹配不成功;
4、申请人或转出方托管帐户余额不足;
5、由中证交系统处理不当造成的错误和延误。
十、转托管指令过户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
第十一条 在中证交直接开立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中证交与交易场所之间的转托管手续时,由中证交作为转出方或转入方,有关交易场所托管部门作为转入方或转出方,业务流程同第十条。
第十二条 为保证托管帐户的完整性,各交易场所须定期与中证交进行对帐。由中证交将办理的转托管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场间转托管申请书由中证交统一印制,发给各交易场所或证券商使用。一份申请书只能使用一次,不得复印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债。
第十五条 本期国债发行承销、分销、托管有关各方,须遵守本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5年9月1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高[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各有关部门(学校)申请2010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对设置医学类、公安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印发给你们。

  本次公布的高校新设置或调整的1887个本科专业和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1、2),可自2011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在备注中加有标注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不同意设置或调整的616个本科专业和16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需考察或评估的9个医学类专业(见附件5),待考察或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同意撤销的25个专业(见附件6)的有关高校在校学生要按原培养方案培养至毕业,并保证教学质量。

  望各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1.201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337302.doc

     2.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01160.doc

     3.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10557.doc

     4.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18992.doc

     5.需考察或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26604.doc

     6.同意撤销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35670.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