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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0:27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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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旅游业发展,有效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旅游业的发展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旅游和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区(点)建设、旅游产品设计等均应遵循并服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依据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应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论证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统一。

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工业、农业、文化、商业、体育、科技、教育和卫生等社会旅游资源开发设计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鼓励开发节庆、会展、商贸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旅游活动。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开发和经营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十条 外地企业和个人来郑投资旅游项目,参股、兼并、收购旅游企业的,享受郑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国有旅游区(点)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区(点)申创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市人民政府对获得 AAAAA 级者奖励300万元,获 AAAA 级者奖励100万元,获 AAA 级者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星级饭店和其他一些人流密集区域应设置郑州旅游宣传设施,放置介绍郑州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宣传资料。在主要过境道路旁及主要出入市口应设置大型公益性旅游广告牌,宣传我市旅游产品和旅游形象。

第十三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协调旅游、市政、火车站综合治理、交通等部门,在火车站广场等处设立游客集散中心,为游客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旅游经营者应向游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提供规范的服务和完善的设施。

第十五条 科学合理安排客运和公交旅游专线,连通主要旅游区(点),方便游客出游。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积极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旅游专项会展。凡根据省、市安排参加全国性旅游专项会展的,市人民政府给予30% 的展台费用补助;参加区域性旅游专项会展的,给予20%的展台费用补助。

鼓励外地旅行社向本市输送客源,鼓励本市旅行社招徕组织外地游客来郑旅游。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向我市输送客源最多的外地旅行社和地接量最大的本市旅行社各奖励10万元。对进入国家权威机构评定的“百强旅行社”的本市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和旅游形象宣传、国内外旅游促销、旅游市场开发治理、旅游人才培训以及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各种旅游奖励等。

各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少于 5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旅游区(点)经营管理机构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游区(点),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其旅游招徕性广告,旅行社不得组织游客到该旅游区(点)进行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调整门票价格,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建立旅行社服务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对旅行社经营服务质量的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有欺客、宰客行为,发生重大投诉且有较大责任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性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旅游、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第二十二条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对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和警示信息,制定救援预案,依法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游船、大型游乐设施等,其设备、设施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运营。

第五章 导游(讲解)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导游(讲解)员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讲解)员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导游(讲解)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为游客讲解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风貌,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时,导游词应当规范、准确,在讲解中不得掺杂低级庸俗、封建迷信,有损国家利益、形象和民族尊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导游(讲解)员在引导游客游览、参观、娱乐时,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导游(讲解)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游客索要导游服务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索要提成或回扣。

第二十八条 导游(讲解)员不与旅行社、旅游区(点)签定劳动合同或未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擅自从事导游(讲解)活动的,依据有关法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导游员应参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专业技能考核和年审。导游服务中心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

旅游区(点)讲解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由所在单位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导游(讲解)员进行游客满意度和出团率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旅游协会对导游及旅游区(点)讲解员实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导游(讲解)员服务质量分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四星级以上由市旅游协会评定,三星级以下由市旅游协会委托县(市)、区相关机构评定。

导游(讲解)员服务收费按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导游(讲解)员和最佳导游(讲解)员年度考评活动,对评选出的最佳导游(讲解)员和优秀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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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市政府办公室组建了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规范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运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市政府总值班室
(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为确保政令畅通和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结合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外地作法和经验,特制定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 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市政府例会的会务、政务值班、政务信息、市政府领导日常活动安排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安排、内设机构协调督办和文字综合等工作;协助接待处理来信来访。联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方志办等。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值班事项的办理
  值班工作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来电办理:接到各级各部门电话,涉及重要事项的要求提供书面传真,不能提供书面传真的,由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送秘书长阅批,并按批示意见办理。接到群众电话,反映的问题或请求事项,有明文规定处置方法且无需协调的,由工作人员直接回复;反映的问题或请求的事项复杂、需要协调督办的,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编发《值班快报》,报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签批,必要时,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签批。
  (二)会议办理: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各类会议必须形成会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全局性会议,由总值室拟定方案,送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由总值室编排议题,填写《市政府例会审批单》,送秘书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的,由总值班室填写《市政府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送秘书长审批。会议方案经领导审定后,总值班室严格按照方案组织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及时整理,拟出初稿送审。
  (三)活动办理。上级政府主要领导来黄冈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活动安排,由总值班室拟定活动安排方案,按程序送审,并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的重大政务活动,需要“四大家”领导参加的,由有关承办单位拟定活动方案,按程序报总值班室,送经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审核,并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协调商定后,再按方案组织实施。外地市州政府主要领导来黄冈参观考察和市政府组团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的安排,由总值班室拟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每月的政务活动安排,总值班室应在上月底排出初稿,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后报市委,并于当月5日前印发给市政府领导、办公室相关科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来访办理。总值班室协助信访室做好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群众来访,工作人员询清其身份、证件,了解来意,及时分办和交办,并掌握动态。集体上访及上路静坐、游行、堵塞交通等,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做好值班记录,迅速报告秘书长,按领导同志要求及时传达和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情况。来访人员在办公楼吵闹喧哗,影响正常办公的,通知公安机关和保卫科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故。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对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者次生、衍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按照“反映灵敏,报告迅速,工作细致,注重政策,措施有力,处置得当”的原则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情况、沟通上下、联系内外、协调左右。市应急办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迅速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情况,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及时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领导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及时编辑《值班快报》,分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的决定事项。编辑《黄冈政务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做好相应的续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上报省、市政府。
  四、值班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研究室科长及以下干部参与办公室值班工作。总值班室将每月的值班按顺序安排到各科室,由各科室确定值班人员报总值班室。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午休时间和下午下班后至晚上22:00,安排1人值班。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行三班制值班,即上午8:00至中午12:30为第一班,12:30至18:00为第二班,双休日18:00至22:00、法定节假日18:00至次日8:00为第三班,每班1人。防汛抗灾等非常时期实行24小时特别值班。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同志原则上不安排值班。
  五、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保密规定
  (一)严格执行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二)工作人员不得用普通电话讲述秘密事项,不得在无加密装置的微机和互联网上传输涉密文件、资料等;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住址、电话及市政府会议内容、活动安排等事项。
  (三)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均要存放在保险柜中。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财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账,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作成本。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的拨付,逐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负责报账具体工作的县级财政部门或农发机构要建立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无偿资金的拨入和拨出进行核算。
第七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分批予以拨付。
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十条 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二条 未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项目报账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县级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1年度项目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