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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43:52  浏览:8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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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

1985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鲁法民监字第53号《关于肖思九与王庆昌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材料看,肖思九与王庆昌、王维良诉争之房屋,原是肖思九1944年建造的。同年,肖思九将其所建房屋无条件地借给王庆昌一家居住。1948年王庆昌之侄王维良住进该房。1980年因王维良擅自将该房两间出租,双方为房屋产权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事实,经研究,我们认为:诉争之房屋,原为肖思九所有,产权明确。肖既是借给王家使用,又没有商定借用期限,肖则有权随时收回,王家对借住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不能以房屋借用人变换或借居时间长,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了所有权。据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的第一种意见,即诉争之房屋仍应归肖思九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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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鹤岗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岗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鹤岗》”是指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鹤岗》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并对各部门网站建设及网页制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负责本县、区和本部门的网站建设及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遵循“依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网上服务应依据“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规范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的标准。网站运行达到“便民、高效、安全”的目标。

第八条 根据鹤岗市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各县、区和各部门都应在鹤岗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政务信息、服务事项,为法人和公众提供服务。

第九条 网站栏目是网站内容的“纲”,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建设必须适应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及公众参与监督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整合发布政府信息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首要任务。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做好各部门信息内容的整合工作,为访问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县、区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整合方式分为:

(一)信息报送由各部门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

(二)栏目共建由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部门共建栏目,共同使用。

(三)深度链接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直接链接到有关部门相应网站和页面。

第十三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对不同栏目的上网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时限,并按时更新。不确定期限的信息内容应随时更新,以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第十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政府门户网站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发布信息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信息内容必须完整、准确,遣词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行文符合相应文体格式,文字、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文规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网页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黑客入侵监测和审查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第十八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信息更新和报送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政府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10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9号令)、《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2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71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74号令)。

本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